成功案例
今天(2020年5月11日)客人H先生的配偶临居签证820获批,如图:
作为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案例,本文会结合申请人的背景,详细讲解签证申请的成功因素。
背景介绍 申请人是津巴布韦国籍,在2010年登陆澳洲学习本课,在2017年底完成了研究生学习。 2018年初我们帮助客人申请了毕业生485签证,如图: 客人是会计毕业生,最初希望尝试189独立技术移民,甚至还为此读了职业年Professional Year,如图: 直到拿到了西太平洋银行(Westpac Bank)的工作offer后,H先生放弃了技术移民,转而让澳洲公民的女友担保配偶签证。为了让Westpac能够接纳他,委托了我们出具了证明信,如图: 正式入职Westpac后,H先生开始准备配偶签证申请。 关系分析 H先生与女友B女士在2017年3月第一次见面,当时都住在学生公寓。 直到2017年6月才正式开始约会,由于住在学生公寓,所以并没有真正同居。 同居关系(De Facto Relationship)的概念可以引用Migration Act 1958的Section 5CB的定义: 两人处于同居关系,指的是: 两人没有彼此结婚(注意彼此这个关键词,因为法律中允许一个人婚外情跟另一个人处于同居关系) 两人的关系是一辈子的承诺并且具备排他性 两人的关系是真实和持续的 两人住在一起或者不是永久地分居 两人之间没有亲缘关系 这5条里面,最困惑的是第二条。常见的情况是如果某两人只是谈男女朋友关系,即便是住在一起了,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,也不满足同居关系的法律要求。这个死板的法律定义,在签证的申请过程中,也会被死板的引用,任何申请人如果引用常识而不是法律来解读他们的同居关系,有可能会因此而导致签证被拒。 直到2018年初毕业后,两人在7月份才开始合租公寓,在同居不足12个月的情况下,同年11月就递交了配偶签证申请。 根据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的Reg 2.03A(3)规定,必须满足同居关系至少12个月的要求。 但在Reg 2.03A(5)又表示,如果申请人按照澳洲联邦下属的州或者领地的法律注册了同居关系,就不再受到Reg 2.03(3)的12个月的要求。 这里要解释一个概念,澳洲联邦的每一个州的关系注册的法律要求有所不同,而且也不是每一个州都允许注册同居关系。允许注册同居关系的州和领地如下: 从上表可以看出,对于东海岸的州和领地,可以通过注册同居关系来代替12个月的同居关系长度要求;而澳洲西海岸的三个州和领地,西澳(WA),南澳(SA)和北领地(NT)都没有注册同居关系的机制存在。 因此H先生和B女生在注册完同居关系后,不再需要等12个月,就可以递交配偶签证申请。 递交之后 配偶签证的所有材料,都是围绕以下4点来证明: 因为,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的Reg 1.09A指出,在评判同居关系的真实性的时候,要考虑四个方面,分别是: 财务方面:两人是否有共同的财产、共同支出、共同开销等 家庭事务:两人是否共同承担家务、孩子抚养等 社交活动:在社交活动中呈现的关系、朋友眼中的关系等 彼此承诺:关系的长度、住在一起多久以及是否有长期承诺 这四个方面,在审理配偶签证的时候,必须全部都满足;配偶签证之外的别的签证,法律授予签证官权力来酌情评判。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,这四个角度是澳洲的价值观对于同居关系的评判标准,在申请澳洲签证的时候,申请人是强迫接受澳洲价值观的,所以也必须强迫接受澳洲式的评判标准。 2018年11月递交申请之后,在漫长的等待期中,H先生除了在最初准备了大量的关系证明材料,每隔3个月也会更新材料,更新之日带着大量原件来我们办公室扫描。 每次补材料的时候,我们都需要做详细的沟通,把材料重新整理,编排和适当的删减。 由于移民局申请在线系统的文件限制,过量的证明材料是不能都被上传,进过精简之后保留了89个文件,如图: 经验总结 H先生的案例值得借鉴的地方有: 材料准备:按照我们给予的清单定期定量的积极准备材料。 及时沟通:在出现变化的时候,及时跟我们沟通了解如何处理能保证签证不收影响。 听取建议:在2017年开始跟我们咨询的时候,及时听取了注册关系的建议,在2018年3月就完成了关系注册。 配偶签证是最繁琐的澳洲签证之一,虽然每一个个案可能会有不同,但是根据专业判断可以在申请的整个流程里,确保每一个步骤都能推动结果往正面方向发展。